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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理须知
2022-05-11 15:02

结婚登记

申请条件

1.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在黎巴嫩合法居留六个月以上。

2.男女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如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等。

3.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护照、黎巴嫩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张(3.5cm*5.3cm)。

3.出国前已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须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国前婚姻状况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当事人须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当事人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领事官员按照规定处理有关证件、文书,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离婚登记

申请条件

1.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我馆依法缔结。

3.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我馆申请协议离婚。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黎巴嫩居住证(如有)。

2.男女双方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各2张。

3.双方未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结婚证件遗失的,应提交书面声明。

5.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流程

男女双方到馆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后,领事官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自我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下同),设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护照和回执单亲自到我馆要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我馆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未共同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之后再次申办离婚登记,须重新向我馆提出申请,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坚持离婚的,持前述证件和材料共同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声明书》,签署离婚协议书。

领事官员按照规定处理有关证件、文书,为当事人颁发离婚证。

注意事项

1.婚姻登记当日取证,不收取费用。

2.由我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在我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黎巴嫩法律法规影响。如黎巴嫩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黎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我馆颁发的婚姻证件。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黎巴嫩当地、国内民政部门或我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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